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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羅秀緞

再審原告
彰聖企業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勝朋企業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4,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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