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 再審原告
- 彰聖企業有限公司
- 再審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勝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5年9月29日本院95年度彰簡第3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第16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3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