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2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23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為購買商品,向原告之前身即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消費性商品貸款十三萬九千三百元,依約被告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止,分三十五期每期清償三千九百八十元,如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詎被告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即未依約付款,尚欠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元,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對被告答辯之陳述:退貨的部分原告不清楚,但要解除貸款的契約必須要訴外人階梯公司將錢還給原告,或由消費者向階梯公司拿到款項再繳給原告。
(二)被告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抗辯稱:是伊簽的,但期數部分不是伊簽的。契約沒有蓋公司大小章,資料也是業務人員擅自填寫的。伊本來只是要買一年十二期,業務人員卻寫成三十五期。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就已經退回產品,伊已經付清款項,階梯公司也說已經不用再繳了,後面的款項應該由階梯公司來承擔。當初伊購買商品是跟階梯公司簽合約的,階梯公司再跟銀行貸款,如果合約書只有兩造的名義就算了,可是上面有階梯公司的字樣表示這是三方面的事情。伊向階梯公司退貨時也有通知原告,當時已經還錢給階梯公司,伊不應該再還這筆錢。原告說不知道退貨的事,可是最後有兩個月是階梯公司把錢還給原告,原告怎麼可能不知道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各一份(均影本)等件為證,且被告亦自認該貸款契約書為其所簽署,原告主張應堪認為真實。
(二)惟被告辯稱本件貸款係其向訴外人階梯公司購買產品,而被告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退貨,如果該貸款契約書只有兩造的名義就算了,可是上面有階梯公司的字樣表示這是三方面的事情。被告向階梯公司退貨時也有通知原告,當時已經還錢給階梯公司,被告不應該再還這筆錢。最後有兩個月是階梯公司把錢還給原告,原告怎麼可能不知道等語。原告則主張退貨的部分原告不清楚,但要解除貸款的契約必須要訴外人階梯公司將錢還給原告,或由消費者向階梯公司拿到款項再繳給原告。
(三)按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民法第三百零一條定有明文,反之經債權人承認者,即對其生效;經查,被告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階梯公司退貨,此有被告提出之退貨單影本附卷足憑,又原告所提出之繳款明細表載明客戶實際最後繳款日為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自被告退貨後階梯公司仍向原告清償二期欠款,原告對此並不爭執,僅主張此為被告與階梯公司間之法律關係,與原告無涉,被告退貨後也要確認階梯公司有還錢給銀行等詞,然揆諸上揭規定,被告退貨結清貨款後,原告既已明知清償者已轉為階梯公司而繼續受領,應可視為原告默示承認被告與階梯公司間債務承擔之契約,而受該契約之拘束,系爭債務應自契約成立時,移轉於階梯公司。是原告主張退貨必須把款項還給原告,因繳款人是被告,退貨也要確認階梯公司有還錢給原告,於法不合,自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五千六百二十元,及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