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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3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342號

原告
達偉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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