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
- 原告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周高岩即巨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雖以定型化契約合意由本院管轄,惟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被告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