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周高岩即巨航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彰簡字第14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雖以定型化契約合意由本院管轄,惟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被告顯失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