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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96號上 訴 人 即被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35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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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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