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350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2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