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4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472號
- 原告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丙○○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