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473號
- 原告
- 統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元,及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8月11日向原告購買鉛條原料,貨款共新台幣(下同)185,000元,被告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266號案件偵查中,坦承積欠上開貨款,扣除被告所稱已繳金額後,尚欠150,000元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兩造債務尚有糾葛,原告主張之總金額、利息與實情不符等語。被告丙○○則以:被告於96年7月25日已匯款35,000元給原告,所欠金額應為150,000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起訴處分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買賣之事實並不爭執,惟辯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所主張所欠金額185,000元不符等語。則原告扣除被告所辯已給付35,000元後,主張被告尚欠150,000元,應為可採。從而,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50,000元,及自本院96年度促字第14524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