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原 告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嘉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