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 原告
- 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嘉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