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給付貨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