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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上 訴 人 即被告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6,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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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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