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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37號上 訴 人 即被告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禹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2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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