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原 告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祿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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