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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謝仁棠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原   告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祿得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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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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