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762號上 訴 人 即原告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祿得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