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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聲字第1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聲字第18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川昇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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