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聲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聲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川昇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聲字第1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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