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6號
- 原告
- 班馬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劦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6,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劦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6,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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