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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9 日
  • 法官
    羅秀緞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7號原   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衫統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298,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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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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