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17號原 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衫統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298,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