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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3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3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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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且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法定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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