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補字第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補字第3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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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且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4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法定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