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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152號

代位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152號

原告
甲○○
被告
尹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尹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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