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鑫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力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