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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37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37號

原告
達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大警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統一編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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