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彰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4,8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之如附表所示5張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號 │發 票 日│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 │ │ │ │ │(提示日) │ ├──┼─────┼────┼─────┼──────┤ │ 1 │FF0000000 │97.4.30 │300,000元 │ 97.4.30 │ ├──┼─────┼────┼─────┼──────┤ │ 2 │FF0000000 │97.4.30 │300,000元 │ 97.4.30 │ ├──┼─────┼────┼─────┼──────┤ │ 3 │FF0000000 │97.5.10 │200,000元 │ 97.5.28 │ ├──┼─────┼────┼─────┼──────┤ │ 4 │FF0000000 │97.5.15 │300,000元 │ 97.5.28 │ ├──┼─────┼────┼─────┼──────┤ │ 5 │FF0000000 │97.5.31 │300,000元 │ 97.6.2 │ ├──┴─────┴────┴─────┴──────┤ │註:利息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