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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原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裕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照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書,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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