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87號

給付貨款 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487號

原告
乙○○○○○○○○
被告
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4,535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間以其公司機械(鏟土機、堆高機)陸續交付原告修理,修理費用共新台幣(下同)204,535元,詎被告並未依約給付,除已給付10,000元外,尚欠194,535 元未清償,其所交付被告為發票人、發票日96年9月30日、付款人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號、面額48,185元,用以支付部分貨款之支票,經原告於96年10月1日為付款之提示,亦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屢經催告,均未獲置理,爰依票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4,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服務簽認單等為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4,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