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勞簡調字第19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號
- 相對人
- 根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高雄市○○區○○里○○○路八十三號,有被告提出之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可憑,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