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視訊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924號原 告 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13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視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