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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1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132號

原告
鑫城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美軒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三力辦公傢俱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南投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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