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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372號

原告
乙○○
被告
彰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4,8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福興分行之如附表所示5張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號  │發 票 日│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
│    │          │        │          │(提示日)  │
├──┼─────┼────┼─────┼──────┤
│ 1  │FF0000000 │97.4.30 │300,000元 │ 97.4.30    │
├──┼─────┼────┼─────┼──────┤
│ 2  │FF0000000 │97.4.30 │300,000元 │ 97.4.30    │
├──┼─────┼────┼─────┼──────┤
│ 3  │FF0000000 │97.5.10 │200,000元 │ 97.5.28    │
├──┼─────┼────┼─────┼──────┤
│ 4  │FF0000000 │97.5.15 │300,000元 │ 97.5.28    │
├──┼─────┼────┼─────┼──────┤
│ 5  │FF0000000 │97.5.31 │300,000元 │ 97.6.2     │
├──┴─────┴────┴─────┴──────┤
│註:利息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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