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462號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裕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源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被告返還車牌及行照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並提出相關證明文書,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