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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返還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上訴人
建昇蕾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32,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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