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6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簡字第689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8,842元,及自民國97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2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3,4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趙琴即彰化莎莉美容院於民國85年9月13 日邀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借款期限自85年9月13日起至100年9月13日止,約定按 年息11.45%計算利息,借款人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嗣經借款人於93年12月23日申請調降利率,改以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3.48%機動調整。查借款人自97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318,842元及利息(原告基準利率自97年5月21日起調整為年 息4.79%,故遲延利息為年息8.27%)、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個別商議條款、簡易資料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