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聲字第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高馳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4,19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彰簡字第278號、96年度簡上字第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6,285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按法院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聲請人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為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裁判費1,000元應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支出,均不列入計算範圍),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