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祿得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