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聲字第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才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三越紡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9,7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件,經本院95年度彰簡字第202號、95年度簡上字第15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物並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750元、鑑定費36,000元共39,750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第二審訴訟費用係由相對人支出,不列入本件計算範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