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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補字第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8號

原告
名洲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36弄
法定代理人
乙○○

            36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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