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補字第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補字第8號
- 原告
- 名洲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36弄
- 法定代理人
- 乙○○
36弄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