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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簡燕子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相對人
嘉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薪資袋、診斷證明書、相對人公司通知書、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及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聲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均影本)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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