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 聲請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一哲律師
- 相對人
- 嘉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發生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提出薪資袋、診斷證明書、相對人公司通知書、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及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聲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均影本)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