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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185號

原告
甲○○
被告
興彰易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440,658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74,755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以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曉陽分社為付款人、帳號14252號之如附表所示票款共新台幣(下同)7,440,658元之32紙支票,經原告分別為付款之提示,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32份(均影本)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僅辯稱兩造尚有糾葛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或其有何拒絕給付票款之事由,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簡燕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號 │發 票 日│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
│    │          │        │          │(提示日)  │
├──┼─────┼────┼─────┼──────┤
│ 1  │FH0000000 │97.6.25 │400,000元 │97.10.2     │
├──┼─────┼────┼─────┼──────┤
│ 2  │FH0000000 │97.7.29 │220,000元 │97.7.30     │
├──┼─────┼────┼─────┼──────┤
│ 3  │FH0000000 │97.8.5  │209,240元 │97.8.5      │
├──┼─────┼────┼─────┼──────┤
│ 4  │FH0000000 │97.8.8  │220,000元 │97.10.2     │
├──┼─────┼────┼─────┼──────┤
│ 5  │FH0000000 │97.8.13 │233,160元 │97.10.2     │
├──┼─────┼────┼─────┼──────┤
│ 6  │FH0000000 │97.8.13 │188,490元 │97.10.2     │
├──┼─────┼────┼─────┼──────┤
│ 7  │FH0000000 │97.8.14 │199,840元 │97.10.2     │
├──┼─────┼────┼─────┼──────┤
│ 8  │FH0000000 │97.8.14 │228,580元 │97.10.2     │
├──┼─────┼────┼─────┼──────┤
│ 9  │FH0000000 │97.8.18 │213,240元 │97.10.2     │
├──┼─────┼────┼─────┼──────┤
│ 10 │FH0000000 │97.8.19 │220,000元 │97.10.2     │
├──┼─────┼────┼─────┼──────┤
│ 11 │FH0000000 │97.8.21 │241,990元 │97.10.2     │
├──┼─────┼────┼─────┼──────┤
│ 12 │FH0000000 │97.8.21 │210,830元 │97.10.2     │
├──┼─────┼────┼─────┼──────┤
│ 13 │FH0000000 │97.8.27 │209,340元 │97.10.2     │
├──┼─────┼────┼─────┼──────┤
│ 14 │FH0000000 │97.8.28 │251,120元 │97.10.2     │
├──┼─────┼────┼─────┼──────┤
│ 15 │FH0000000 │97.8.28 │238,470元 │97.10.2     │
├──┼─────┼────┼─────┼──────┤
│ 16 │FH0000000 │97.9.3  │241,180元 │97.10.2     │
├──┼─────┼────┼─────┼──────┤
│ 17 │FH0000000 │97.9.3  │219,510元 │97.10.2     │
├──┼─────┼────┼─────┼──────┤
│ 18 │FH0000000 │97.9.5  │243,880元 │97.10.2     │
├──┼─────┼────┼─────┼──────┤
│ 19 │FH0000000 │97.9.20 │239,980元 │97.10.2     │
├──┼─────┼────┼─────┼──────┤
│ 20 │FH0000000 │97.9.20 │226,470元 │97.10.2     │
├──┼─────┼────┼─────┼──────┤
│ 21 │FH0000000 │97.9.25 │251,080元 │97.10.2     │
├──┼─────┼────┼─────┼──────┤
│ 22 │FH0000000 │97.9.26 │267,440元 │97.10.2     │
├──┼─────┼────┼─────┼──────┤
│ 23 │FH0000000 │97.9.29 │245,210元 │97.10.2     │
├──┼─────┼────┼─────┼──────┤
│ 24 │FH0000000 │97.9.29 │213,160元 │97.10.2     │
├──┼─────┼────┼─────┼──────┤
│ 25 │FH0000000 │97.10.2 │209,610元 │97.12.26    │
├──┼─────┼────┼─────┼──────┤
│ 26 │FH0000000 │97.10.5 │229,180元 │97.12.26    │
├──┼─────┼────┼─────┼──────┤
│ 27 │FH0000000 │97.10.5 │196,260元 │97.12.26    │
├──┼─────┼────┼─────┼──────┤
│ 28 │FH0000000 │97.10.8 │259,970元 │97.12.26    │
├──┼─────┼────┼─────┼──────┤
│ 29 │FH0000000 │97.10.24│257,148元 │97.12.26    │
├──┼─────┼────┼─────┼──────┤
│ 30 │FH0000000 │97.10.30│241,270元 │97.12.26    │
├──┼─────┼────┼─────┼──────┤
│ 31 │FH0000000 │97.10.30│206,140元 │97.12.26    │
├──┼─────┼────┼─────┼──────┤
│ 32 │FH0000000 │97.11.4 │400,000元 │97.12.26    │
├──┴─────┴────┴─────┴──────┤
│註:利息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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