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35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35號

原告
乙○○
被告
彰大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於臺中縣烏日鄉○○路○段195巷61號,已據被告具狀陳明,其登記營利事業所在地為臺中縣烏日鄉○○村○○路660號5樓,亦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378,000元之支票債權存在(即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全字第44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標的票款),查該經假扣押之支票係被告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為付款人乙節,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經被告具狀表示異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