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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簡燕子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彰大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35號原   告 乙○○ 被   告 彰大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於臺中縣烏日鄉○○路○段195巷61號,已據 被告具狀陳明,其登記營利事業所在地為臺中縣烏日鄉○○村○○路660號5樓,亦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378,000元之支票債權存在(即本院民事執行 處98年度執全字第44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標的票款),查該 經假扣押之支票係被告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為付款人乙節,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經被告具狀表示異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0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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