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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上訴人
惠而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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