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619號
- 上訴人
- 惠而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盛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9,3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