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1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71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李宥銹(即浤銘企業社)
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萬241元,及其中新台幣3萬9246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