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71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李宥銹(即浤銘企業社) 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萬241元,及其中新台幣3萬9246元自民 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