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5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62號
- 原告
- 康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