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3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彰大油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於臺中縣烏日鄉○○路○段195巷61號,已據被告具狀陳明,其登記營利事業所在地為臺中縣烏日鄉○○村○○路660號5樓,亦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表可憑,又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釜立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378,000元之支票債權存在(即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執全字第441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標的票款),查該經假扣押之支票係被告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日分行為付款人乙節,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經被告具狀表示異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