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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原告
玖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金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96,23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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