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83號
- 原告
- 玖勝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金倉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崇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