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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32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2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翔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羅秀緞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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