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3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源鵬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進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鎮州、源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