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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62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簡字第621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424,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4,6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分別於民國96年6月14日、97年5月6日,邀訴外人甲○○、黃松義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分別簽立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00元及40,000,000元額度之分次動用契約,並於96年6月14日起陸續申請動用。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6年4月4日簽立承諾書,同意設立備償專戶作為對原告一切債務之擔保,非經原告同意不得動用該款項。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96年9月19日將被告丙○○○所簽發、付款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之如附表所示8張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其中附表編號4發票日為98年2月29日,因當年無2月29日,應以2月28日為發票日)之應收票款依票據法第30條規定背書交付轉讓予原告,作為原告之備償票,是原告為票據權利人。詎原告分別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假處分」為由而遭退票,惟被告賴林淑緩係於97年11月間始聲請假處分,假處分的象為被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故被告賴淑媛仍應負票據責任。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丙○○○則以:系爭支票係伊簽發,並未禁止背書轉讓,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是代理霹靂布袋戲,伊是做錄影帶出租店,伊與該公司尚有訴訟,是告該公司違約,訴訟尚未有結果,伊於97年11月有聲請假處分,原告向伊請求比較不合理,因為伊是被英屬維京群島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倒債,現無能力給付票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8張、借款契約、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承諾書、轉讓明細表等為證,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斟酌,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被告丙○○○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丙○○○係於97年11月間對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假處分,惟該公司於96年9月19日已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原告,有原告所提轉讓明細表為憑,且為被告丙○○○所不爭執。是該公司於被假處分前既已經系爭支票轉讓予原告,原告已取得票據之權利,而被告丙○○○復未證明原告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則依上開規定,被告丙○○○自不以其與原告之前手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原告。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應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票    號 │ 發 票 日   │ 面   額  │利息起算日  │
│    │          │            │          │(提示日)  │
├──┼─────┼──────┼─────┼──────┤
│ 1  │AS0000000 │97年11月30日│ 53,000元 │97年12月1日 │
├──┼─────┼──────┼─────┼──────┤
│ 2  │AS0000000 │97年12月31日│ 53,000元 │97年12月31日│
├──┼─────┼──────┼─────┼──────┤
│ 3  │AS0000000 │98年1月31日 │ 53,000元 │98年2月2日  │
├──┼─────┼──────┼─────┼──────┤
│ 4  │AS0000000 │98年2月28日 │ 53,000元 │98年3月2日  │
├──┼─────┼──────┼─────┼──────┤
│ 5  │AS0000000 │98年3月31日 │ 53,000元 │98年3月31日 │
├──┼─────┼──────┼─────┼──────┤
│ 6  │AS0000000 │98年4月30日 │ 53,000元 │98年4月30日 │
├──┼─────┼──────┼─────┼──────┤
│ 7  │AS0000000 │98年5月31日 │ 53,000元 │98年6月1日  │
├──┼─────┼──────┼─────┼──────┤
│ 8  │AS0000000 │98年6月30日 │ 53,000元 │98年6月30日 │
├──┴─────┴──────┴─────┴──────┤
│利息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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