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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7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74號

原告
乙○○
被告
順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罰 人 丙○○

            號

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順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處罰鍰新台幣伍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8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其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簡燕子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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