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7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順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受 罰 人 丙○○
號
上受罰人因原告與被告順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處罰鍰新台幣伍佰元。
事實及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8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其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