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勞簡字第1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集勝端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追加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未據繳納追加之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