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彰小字第42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101元,及自民國9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位於台中市○○路49號10樓之5 號登記使用表燈非營業用電,電號為00-00-0000-00-0號, 積欠民國98年10、12月電費各新台幣(下同)4,796元、3,305元共8,101元,經原告限期催繳,仍置之不理。爰依用電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電費收據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用電契約,請求被告給付8,1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