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補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補字第3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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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蕭啟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命其補正,並提出原告公司登記資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